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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十四五”期间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2023—2025年)
2023-02-13 14:00  

 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 号),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2021—2025 年)》和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十四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22〕36 号)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确保高校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和本科教育教学核心地位,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推进分类评估,以评促建,促进省内地方普通高等学校分类发展、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创新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加快建设教育强省、实施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贡献教育力量。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立德树人。把牢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构建以立德树人成效为根本标准的评估体系,加强对学校办学方向、育人过程、学生发展、质量保障体系等方面的审核,引导高校构建“三全育人”格局。

(二)坚持推进改革。紧扣本科教育教学改革主线,落实“以本为本”“四个回归”,强化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以评估理念引领改革、以评估举措落实改革、以评估标准检验改革,实现高质量内涵式发展。

(三)坚持分类指导。适应高等教育多样化发展需求,依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型高校办学定位、培养目标、教育教学水平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情况,实施分类评价、精准评价,引导和激励高校各展所长、特色发展。

(四)坚持问题导向。建立“问题清单”,严把高校正确办学方向,落实本科人才培养底线要求,提出改进发展意见,强化评估结果使用和督导复查,推动高校落实主体责任、建立持续改进长效机制,培育践行高校质量文化。

(五)坚持方法创新。综合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深度挖掘常态监测数据,采取线上与入校结合、定性与定量结合、明察与暗访结合等方式,切实减轻高校负担,提高工作实效。

   三、评估对象及评估计划安排

(一)评估对象。经国家正式批准独立设置的省内地方属普通本科高校均应参加审核评估,其中:新建普通本科高校应先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原则上获得“通过”结论5年后,方可参加本轮审核评估。

(二)评估计划安排。按照教育部督导局的统一部署,我省部委属高校的审核评估工作由教育部教育质量评估中心负责;地方普通高校的审核评估工作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审核评估原则上每5年一个周期,本轮审核评估时间2021—2025 年。我省共41所地方普通高校参与本轮评估,其中辽宁石油化工大学作为教育部教育质量评估中心的评估试点学校于2021年开展了评估工作,目前正在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其余40所高校的评估工作依据高校申报情况将安排在 2023—2025 年开展。2023 年评估 5 所学校(辽宁工程技术大学、中国医科大学、东北财经大学、沈阳大学、辽宁财贸学院),2024 年评估 16 所学校(辽宁大学、沈阳理工大学、辽宁科技大学、大连交通大学、沈阳建筑大学、锦州医科大学、大连医科大学、辽宁中医药大学、沈阳医学院、沈阳师范大学、渤海大学、大连外国语大学、辽宁对外经贸学院、大连大学、 辽宁科技学院、大连艺术学院),2025 年评估 19 所学校(沈阳工业大学、沈阳航空航天大学、沈阳化工大学、大连工业大学、辽宁工业大学、沈阳农业大学、大连海洋大学、沈阳药科大学、辽宁师范大学、鞍山师范学院、沈阳体育学院、沈阳音乐学院、鲁迅美术学院、沈阳工程学院、辽东学院、大连科技学院、沈阳城市学院、辽宁何氏医学院、大连东软信息学院)。

   四、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成立审核评估专家委员会。组建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1.开展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研讨,为开展审核评估工作提供政策建议和咨询意见;

 2.指导制订我省地方普通高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工作实施方案(2023-2025);

 3.审议参评学校的《审核评估报告》;

 4.指导省内高等学校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和本科教学质量报告工作等。

 5.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省教育厅督导处(评估处),负责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省教育厅设立专项经费,保障审核评估工作顺利开展。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在 2023-2025 年期间完成我省地方普通高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工作。第三方评估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1.与各高校沟通信息,在工作方案的基础上完善《辽宁省“十四五”期间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 (2023-2025)》。

 2.协助我省地方高校调整确定评估类型。我省参评的地方高校可在参评前一年在第二类第一种和第二种之间调整审核评估类型,报省教育厅批准,再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3.组织开展第二类审核评估。根据我厅选定的参评高校情况, 组织 1-2 所高校参加教育部评估中心指导开展评估的试点工作,进 一步总结经验,做好示范经验交流。在此基础上,全面实施我省地方参评高校的第二类审核评估工作。

 4.组织参评高校的培训工作。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的统一安排,每年定期对我省参评地方高校的校领导、院系领导、教师、管理人员、学生等进行指导和培训,内容包括:审核评估准备、自评自建环节、线上线下评估操作规程、审核评估整改工作等。

 5.组织参评高校撰写自评报告。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照审核评估重点内容和指标体系,结合上一轮评估整改情况,指导参评高校制定工作方案,全面深入开展自评工作,指导撰写自评报告。

 6.遴选审核评估专家。由第三方评估机构根据全国统一、开放共享的专家库,结合参评学校学科专业的实际情况,遴选和聘请评估专家、项目管理员和评估秘书,组织专家开展线上线下审核评估工作。

 7.审核评估报告审议和发布。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协助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定期组织召开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工作专家委员会工作会议,对评估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以及各校审核评估专家组提交的审核评估报告进行审议,按评估规程和工作要求,定期发布修改审定后的学校审核评估报告。

 8.组织并督导高校做好限期整改工作。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 督导室将参评高校的审核评估报告反馈给参评高校后,由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专家通过全过程监督、督导复查等方式督促高校按要求做好整改工作,指导并督促参评高校建立整改工作台账,两年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五、评估程序审核评估程序包括评估申请、学校自评、专家评审、反馈结果、 结果运用、限期整改、督导复查。

(一)评估申请。高校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明确评估类型和评估时间,然后由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

(二)学校自评。高校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审核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主体责任,按要求参加评估培训,对照高校选择的评估种类及指标体系,结合实际和上轮评估整改情况,制订工作方案,全面深入开展评建工作,形成自评报告并在高校内网及二级学院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至评估结论下达为止。

(三)专家评审。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统一从全国审核评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综合考虑参评高校的规模、类型、办学定位和学科结构等因素,组建审核评估专家组。原则上,省外专家人数不少于评估专家组人数的三分之二,专家组组长由省外专家担任。审核评估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线上评估。专家人数为15—21 人,原则上在3周内完成。线上评估主要通过审阅材料、线上访谈、随机暗访等方式进行,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提出需要入校深入考察的存疑问题,形成专家个人线上评估意见。第二阶段为入校评估。专家组组长根据线上评估情况,确定5—9位入校评估专家,在2—4天内通过审阅材料、座谈访谈、走访考察、听课看课等形式,重点考察线上评估提出的存疑问题。专家组综合线上评估和入校评估总体情况,梳理问题清单,形成写实性审核评估报告。通过教育部认证(评估)并在有效期内的专业(课程),高校可通过评估管理系统申请免于评估考察(不等于免于评估),并提交专业认证材料直接作为本专业的审核评估材料,无需重复准备,切实减轻高校负担。

(四)反馈结果。参加审核评估的高校由省教育厅组织审核评估专家委员会审议评估组提交的审核评估报告,通过后作为评估结论反馈高校,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五)结果运用。省教育厅向完成审核评估的高校征集本科教育教学示范和典型案例,经审议后发布,做好经验推广、示范引领。对于突破办学规范和办学条件底线等问题突出的高校,省教育厅将采取约谈主要负责人、减少招生计划、限制新增本科专业备案、扣减项目申报数量等问责措施,并与公办高校绩效考核、民办高校年检和学费调整备案等挂钩。

(六)限期整改。高校应在评估结论反馈30日内,制订并提交整改方案。评估整改坚持问题导向,找准问题原因,排查薄弱环节,提出解决举措,加强制度建设。建立整改工作台账,实行督查督办和问责制度,持续追踪整改进展,确保整改取得实效。高校原则上需在两年内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期间提交年度整改进展报告。

(七)督导复查。教育部和省教育厅以随机抽查的方式,对高校整改情况进行督导复查,形成写实性整改情况督导复查报告。督导复查结果将作为地方属本科高校一流本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学位点申报等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参考依据。对于评估整改落实不力、关键办学指标评估后下滑的高校,将采取约谈高校主要负责人、减少招生计划、限制新增本科专业备案、扣减项目申报数量、公开曝光等问责措施,并与公办高校绩效考核、民办高校年检和学费调整备案等挂钩。

 六、纪律与监督

审核评估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严肃评估纪律,开展“阳光评估”,广泛接受学校、教师、学生和社会的监督,确保评估工作公平公正。 教育部通过“普通高校本科教育教学评估系统(试行)”(https://eva.heec.edu.cn/login)对各地各校审核评估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并视情况实地督查,省教育厅负责审核地方属参评高校自评报告等评估材料。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对参评学校、评估专家和评估组织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进行监督,受理举报和申诉,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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