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业大学教师企业实践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增加教师的工程实践经验,提升教师的专业教学能力,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决定建立中青年教师进行企业实践制度,特制订如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条件
1.年龄40岁以下且没有企业工作经历的专业教师,要参加相应专业的企业实践。
2.参加企业实践的教师,要在两年内利用寒暑假与课余时间累计完成不少于三个月的企业实践工作。
二、具体要求
1.各学院要建立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基地要有一定的规模,要有较突出的行业特点,能够满足教师专业实践的需要,其具体要求可参照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基地应具备的条件(见辽工大字[2011]97号文件)。各学院要将建立的基地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2.参加企业实践的教师,在学院建立的基地中选择实践企业,并和企业共同制订实践工作计划,经所在学院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3.到企业实践的教师要进入企业的设计开发、生产制造及经营管理等部门,参与相应的工作,要遵守企业的有关规章制度。
4.教师完成企业实践计划后,要提交企业实践工作总结报告、有关成果资料及企业的鉴定意见,学校将组织专家进行考核答辩,对考核合格的教师颁发企业实践合格证书。对于考核不合格的教师,要继续进行企业实践,重新申请考核。
三、组织管理
1.学校成立教师企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2.各学院成立教师企业实践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学院要作好教师企业实践工作规划,制订本单位教师企业实践工作的实施细则及质量保证措施。
3.学校教务处负责教师企业实践工作的日常管理、质量检查及验收考核等工作。
4.教师参加企业实践并验收合格,将作为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必备条件。
5.学校将设立教师企业实践专项基金,用于教师企业实践工作中的各种费用。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